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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河南省儲備糧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2-14 15:28:52瀏覽次數:709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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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號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儲備糧管理,有效調控糧食市場,確保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儲備糧的計劃、儲存、輪換、動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儲備糧包括地方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

          地方政府儲備,是指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為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儲備的糧食和食用油。

          企業儲備分為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和商業庫存。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是指糧食加工企業根據國家和本省規定建立的庫存。商業庫存是指企業保持經營需要的周轉庫存。

          第四條 儲備糧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市場配置、社會參與,質量安全、優儲適需”的原則。

          第五條 地方政府儲備實行省、市、縣分級儲備,糧權屬于本級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儲備以省級儲備為主,市、縣級儲備為輔;市、縣級儲備以市級儲備為主,縣級儲備為輔。

          省、市、縣級應當完善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統籌推進地方政府儲備工作。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擬訂全省和省級政府儲備計劃,市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擬訂全市和市級政府儲備計劃,縣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擬訂本級政府儲備計劃。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儲備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儲備糧管理制度,對地方政府儲備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本級政府儲備的管理費用、輪換費用、貸款利息、動用價差虧損等相關財政補貼,保障地方政府儲備監督檢查經費和質量檢測費用,按規定標準及時、足額撥付,并對財政撥付資金使用進行監管。

          審計部門負責對地方政府儲備政策落實以及相關資金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七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河南省分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地方政府儲備所需貸款,并實施信貸監管。

          第八條 地方政府儲備運營主體具體實施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出庫和輪換工作。

          地方政府儲備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對承儲的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承儲上級政府儲備的企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地方政府儲備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資金。

          第十一條 鼓勵科研機構、承儲企業等單位和個人開展儲備糧安全管理技術研發應用,推廣應用綠色環保的糧食儲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儲備糧管理水平。

           

          第二章 計 劃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總量計劃和本省實際需要,擬訂全省和省級政府儲備計劃,征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方政府儲備計劃應當包括儲備規模、總體布局、品種結構、質量要求等內容。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完成上級下達的政府儲備計劃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儲備規模。

          地方政府儲備規模實行動態調整,原則上3至5年調整一次。

          第十三條 地方政府儲備主要為小麥、稻谷、玉米等品種和食用油。小麥、稻谷等口糧(含成品糧)儲備合計比例不得低于國家規定。

          成品糧和小包裝食用油儲備的具體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地方政府儲備的收購、銷售計劃,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政府儲備計劃,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聯合下達,由地方政府儲備運營主體具體實施,承儲企業應予配合。

          第十五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下達本級政府儲備年度輪換計劃。地方政府儲備年度輪換計劃包括輪換數量、品種、質量、地點(庫點)等內容,由地方政府儲備運營主體負責實施,承儲企業應予配合。

          第十六條 地方政府儲備運營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完成情況,同時抄報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以及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糧食市場調控需要,統籌考慮地方政府儲備和糧食產銷情況,確定企業儲備的規模和布局。

          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的具體標準和相關激勵約束機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 儲 存

           

          第十八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地方政府儲備的總體布局要求,按照有利于合理布局、便于監管和降本節費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確定承儲企業。

          省級儲備由省級儲備直屬企業承儲,也可以通過委托代儲等方式承儲,不得租倉儲存。

          第十九條 地方政府儲備運營主體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地方政府儲備運營主體對承儲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發現承儲企業存在不適合儲存地方政府儲備的情形,應當及時報告同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并責令承儲企業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適合儲存的,應當按照確定承儲企業的程序及時將地方政府儲備調整到其他承儲企業。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有倉庫容量達到規定的規模,倉儲設施條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糧食質量等級、食品安全指標的儀器和場所,具備符合規定的糧情檢測條件;

          (四)具有符合規定數量要求、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管理規范,社會信譽良好,無失信行為和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技術規范;

          (二)保證入庫和出庫的糧食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糧食質量標準;

          (三)對地方政府儲備實行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儲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儲存安全;

          (四)實行儲備運營業務與商業經營業務的人員、實物、財務、賬務分開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儲備防火、防盜、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六)對地方政府儲備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或者報告;

          (七)執行國家和省糧食流通統計調查制度;

          (八)落實國家和省糧食儲備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地方政府儲備的數量、質量、品種,在地方政府儲備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串換地方政府儲備的品種、變更地方政府儲備的儲存地點;

          (三)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政府儲備陳化、霉變;

          (四)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不正當手段套取差價;

          (五)委托其他企業代儲或者租倉儲存;

          (六)擅自動用地方政府儲備;

          (七)用地方政府儲備辦理抵(質)押貸款、提供擔?;蛘咔鍍攤鶆?、進行期貨實物交割;

          (八)其他不符合地方政府儲備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地方政府儲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糧食質量和食品安全標準。地方政府儲備運營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對儲備糧進行檢驗監測。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并按照規定保存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入庫、儲存期間儲備糧質量安全情況。

          地方政府儲備運營主體和承儲企業發現儲備糧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并向同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出現名稱、性質變化,重組改制,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的,或者出現其他可能危及地方政府儲備安全的情形,應當及時向當地地方政府儲備運營主體、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農業發展銀行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地方政府儲備管理費用和輪換費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貸款利息由財政部門據實補貼。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發生的差價虧損由財政部門據實補貼,發生的差價收入上繳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地方政府儲備貸款實行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專戶??顚S玫姆忾]運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地方政府儲備的入庫成本由財政部門負責核定,一經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改善儲備糧儲存條件,降低儲備糧損失損耗,按照承儲合同依法承擔因管理不善或者應急處置不力造成的地方政府儲備損失。

          承儲企業因不可抗力造成地方政府儲備損失或者因執行國家糧食收儲政策、承擔應急保供任務等政策性原因造成虧損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核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本級財政承擔。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地方政府儲備集中規模儲存,提升地方政府儲備倉儲物流設施標準化、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確定的企業儲備規模,引導糧食加工企業建立合理的社會責任儲備。

          鼓勵糧食經營企業建立合理的商業庫存。

           

          第四章 輪 換

           

          第三十一條 地方政府儲備實行均衡輪換制度。優先安排輪換儲存時間較長或者接近不宜存的地方政府儲備。

          地方政府儲備儲存年限一般為小麥不超過5年,稻谷、玉米不超過3年,食用油不超過2年。

          第三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地方政府儲備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向地方政府儲備運營主體提出輪換申請,由地方政府儲備運營主體提出年度輪換計劃建議,經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同意后實施。

          地方政府儲備運營主體應當組織承儲企業按照年度輪換計劃,根據市場供求情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輪換。

          第三十三條 地方政府儲備的輪換架空期原則上不得超過4個月。根據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省人民政府可以調整地方政府儲備最低實物庫存量、品種結構,延長輪換架空期。

          第三十四條 收購、輪換入庫的地方政府儲備應當為糧食生產年度內新糧,并經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達到年度輪換計劃規定的要求。

          地方政府儲備銷售、輪換出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嚴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儲備糧流入口糧市場和食品生產企業。

          第三十五條 地方政府儲備輪換主要通過國家糧食電子交易平臺省級聯網市場以及相關網上交易平臺,以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六條 企業根據市場糧食產銷需求,對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和商業庫存進行自主輪換。

           

          第五章 動 用

           

          第三十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政府儲備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監測預警。

          第三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地方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

          (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動用地方政府儲備應當首先動用縣級儲備;縣級儲備不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動用設區的市級儲備;設區的市級儲備不足的,由市級人民政府申請動用省級儲備。

          省、市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動用下級地方政府儲備。

          企業社會責任儲備應當服從政府統一調度。

          第四十條 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包括動用地方政府儲備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動用地方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的情況,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緊急情況下,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本省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省有關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對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十二條 地方政府儲備動用后,原則上應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工作。

          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動用后,有關企業應當及時恢復庫存。動用社會責任儲備的企業因執行動用命令造成損失的,批準動用方案的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不按照要求執行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地方政府儲備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地方政府儲備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動用命令以及有關財政和財務核算規定等執行情況;

          (三)查閱(復制)與地方政府儲備管理活動相關的賬簿、原始憑證、電子數據等有關資料;

          (四)組織有關單位對地方政府儲備的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驗;

          (五)查封、扣押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地方政府儲備,用于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五條 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糧食信息監控平臺,將地方政府儲備的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輪換計劃執行情況等數據納入平臺,實現信息互聯互通、數據歸集共享、動態遠程監管、糧情在線監控。

          第四十六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承儲企業信用檔案,對承儲企業執法檢查、違法行為查處以及違反合同等情況進行記錄,依法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并及時更新。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地方政府儲備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轉交其他部門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和要求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地方政府儲備運營主體和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地方政府儲備損失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過錯的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政府儲備收購、銷售、儲存、輪換、動用等管理體制、運行機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在本辦法公布施行之日起2年內調整到位。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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